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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楚天都市报】建议适当增设考试违法处罚种类


[编辑: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]
 
  楚天都市报讯楚天都市报讯(全媒体记者陈凌墨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入考场,究竟算不算作弊?昨日,全国政协委员、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长胡仲军向大会递交《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育考试违法处理的提案》,建议适当增设考试违法处罚种类。
胡仲军说,新修订的《教育法》对考试违法做出了专门规定,《刑法》也同步增设了“组织考试作弊罪”,“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答案罪”和“代替考试罪”等3个罪名。但目前,在教育考试建章立制方面没有及时跟进。
经过深入调研,他提出建议,对《教育法》相关条文进行专门解释,适当增设考试违法处罚种类。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,考试违法处罚主要包括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、停考两种,由于停考处理的标准比较高,能够做出的处罚主要是取消考试成绩。但根据教育部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考生违规情形多种多样,既有“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”等没有作弊企图的情形,也有参加团伙作弊、请人代考等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作弊情形,目前对上述情形不能在处罚程度上进行裁量。“建议有关部门参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在部门规章中增设警告等处罚种类,处罚种类从轻到重分别为警告、取消考试成绩、停考三个层次。”胡仲军说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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